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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杨超,杨儒清,朱文艳,李仪岩,周爱华,杨利红,白连俊,马海峰,白秀芳,白永芹,戚海颖与天津市宝坻区景琴服装厂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1837号申请执行人杨超,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儒清,农民。申请执行人朱文艳,农民。申请执行人李仪岩,农民。申请执行人周爱华,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利红,农民。申请执行人白连俊,农民。申请执行人马海峰,农民。申请执行人白秀芳,农民。申请执行人白永芹,农民。申请执行人戚海颖,农民。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景琴服装厂。负责人白永存,个体工商户业主申请执行人杨超等11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宝坻区景琴服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宝劳仲裁字(2015)第0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超等11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6928元及逾期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费15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18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