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候秋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秋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小店刑初字第0030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秋秋,无业。2008年6月9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7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4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秋秋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秋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5时许,被告人候秋秋与“侯狗”(身份不详)经事先预谋窜至太原市小店区狄村“三目网吧”,被告人候秋秋趁被害人陈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陈某裤子右口袋内的一部“红米”牌手机盗走;随后该二人在网吧内,趁被害人刘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刘某放在桌子上的“天语CH3型”手机盗走;趁被害人游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游某放在桌子上的“酷派大神F1型”手机盗走;趁被害人范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范某放在桌上的“三星S3型”手机盗走;趁被害人许某睡觉之际,将被害人许某放在桌子上的“VIVO牌X3SW型”手机盗走。经依法鉴定,涉案“红米”手机价值596元,“三星”手机价值1497元,“酷派”手机价值868元,“VIVO”手机价值1822元,“天语”手机价值80元。现“天语”手机已追归被害人,其余赃物未追回。另查明,2009年7月23日,被告人候秋秋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候秋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笔录、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被告人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秋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86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候秋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候秋秋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候秋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候秋秋的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水莲人民陪审员 陈丽爱人民陪审员 任宝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段金玉第3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