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叶挺钏与蔡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挺钏,蔡呈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叶挺钏。委托代理人: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呈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挺钏与被告蔡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挺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挺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叶挺钏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初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