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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叶挺钏与蔡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挺钏,蔡呈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商初字第175号原告:叶挺钏。委托代理人:方顺坤,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呈根。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挺钏与被告蔡呈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挺钏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挺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叶挺钏负担。审 判 长  范则共人民陪审员  黄金华人民陪审员  林维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初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