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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肃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晋路路与许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路路,许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晋路路,农民被告:许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晋路路与被告许磊为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晋路路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法律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俊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景 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