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肃民初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晋路路与许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路路,许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肃民初字第324号原告:晋路路,农民被告:许磊。本院在审理原告晋路路与被告许磊为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晋路路在法定规定期限内不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法律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8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袁俊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景 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