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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皂民初字第00116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张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王某担。审 判 长  李德山代理审判员  罗晓亮代理审判员  康 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