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俞某甲、俞某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丙。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锦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陆某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