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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陆某与俞某甲、俞某乙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某,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1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某丙。上诉人陆某因与被上诉人俞某甲、俞某乙、俞某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4)张锦民初字第00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经催交,上诉人陆某仍未能按期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 文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王小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俞 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