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执字第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与晟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晟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846号原告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住所地:商河县。负责人石永平,经理。被告晟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商河县。法定代表人张康会,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鲁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商河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晟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司法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晟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7607.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0元,未执行。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4)商民初字第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洪涛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孙光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毕延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