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登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申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登字第209号申请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荣成市。委托代理人:孙竟塰,山东海行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因“海健968”轮的船舶所有人东营市金航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拖欠其船舶修理款及利息以及码头费的船舶留置权,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申请人就“海健968”轮享有的债权船舶修理款480万元及利息以及自2014年8月3日起至“海健968”轮离开码头之日止按照5000元/天计算的码头费、债权登记费用等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海健968”轮修理合同、完工帐单、补充协议、留置通知等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1000元,由申请人威海华东修船股份有限公司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审 判 员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曲燕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龙宁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