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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崔某某,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阳泉盂县人,住山西省阳泉市新华街。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新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旭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