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杨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410号原告崔某某,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阳泉盂县人,住山西省阳泉市新华街。被告杨某某,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阳泉市新华街。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鸿寿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旭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