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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民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凤兰与李静涛、太原市立西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兰,李静涛,太原市立西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陈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迎民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王凤兰,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捷泰运输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李静涛,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太原市立西调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宋环村102号厂房。注册号140105200064935。法定代表人陈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刚,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迎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迎民初字第16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