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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於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46号原告��某某,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袁某某,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於某甲,曾用名淤某某,女,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於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文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 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