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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雷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12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雷某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某诉称,1988年原告16岁时由父母包办与被告结婚,共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其中两个女儿已经结婚,儿子在外打工。婚后,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家中的生活全靠原告打工和退耕还林补助款维持,后来被告发展到赌博、喝酒,还经常殴打原告。二女儿订婚时被告都不通知原告,可见原、被告的婚姻已走到了尽头。现在原、被告已分居两年多了,孩子也长大成人,离婚的条件已经成熟。根据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归被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雷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述都不是事实,赌博就是两三块耍一下,喝酒是遇个过事情偶尔喝一点。原、被告也有争吵的时候,但总体感情好着了。三个孩子均已成年,家中也没有什么财产。被告雷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综上所述及结合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对以下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1988年农历11月27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证。1990年7月28日生长子雷某1,现在榆林打工,1993年8月10日生长女雷某2,1996年3月7日生次女雷某3,两个女儿均已结婚。现家庭共同财产只有日常生活用品。原告于2014年农历二月初七离家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雷某某虽然未办理结婚证,但二人于1994年2月1日前已同居生活,且至1994年2月1日二人均已达到结婚的法定条件,故原、被告之间属事实婚姻关系。后因原告徐某某离家外出打工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但未满两年,且原告徐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其它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