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益赫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俊华与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俊华,刘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益赫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熊俊华,男。申请执行人刘建波,男。本院在执行熊俊华与刘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执字第30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戬审判员 谭环栋审判员 张 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