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大洼县新开镇于楼摩托车商行为与王振江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洼县新开镇于楼摩托车商行,王振江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240号原告:大洼县新开镇于楼摩托车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新开镇于楼村。负责人:于尊香,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李志明,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江,男,36岁,汉族,东风水电站职工,住辽宁省大洼县。原告大洼县新开镇于楼摩托车商行为与被告王振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希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撒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洼县新开镇于楼摩托车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希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