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泗开民初字第0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武与董康、朱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开民初字第0617号原告张武,委托代理人张媛媛,泗阳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康。被告朱冬梅。原告张武诉被告董康、朱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武及委托代理人张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康、朱冬梅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武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被告董康向原告借款,原告碍于朋友情面,出借67500元。后原告向被告索要该款未果。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二被告还款675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位计算。被告董康、朱冬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2013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2014年4月14日,被告董康原告张武借款675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此款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而引起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张武的陈述及被告董康向原告张武出具的借条、婚姻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武与被告董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董康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借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为夫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现原告张武就借款67500元及利息向两被告主张权利,本院予以照准,但因原告并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利率,故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康、朱冬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张武借款67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8日起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486元、公告费660元,由被告董康、朱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审 判 长  徐学松代理审判员  戴 维人民陪审员  毕润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婉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