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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邬伙清与邬关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邬伙清,邬关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三初字第00154号原告:邬伙清,男,195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委托代理人:鲍裕文,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鲍立新,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邬关清,男,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邬伙清诉被告邬关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对位于武汉市新竹路光谷青年城7栋323号及9栋504号房屋的所有权存在争议,原告邬伙清已就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起诉,因本案的审理应当以该房屋所有权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经原告邬伙清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刘云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