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名流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伟胜,章月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117-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898238-3。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名流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号694121332。法定代表人:汪伟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正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伟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汪伟胜。被执行人:章月娥,女,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中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安徽名流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铜陵市诚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名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伟胜、章月娥价值5778899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运华审 判 员 陈浩林代理审判员 钱韦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