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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建朝人民陪审员  赵国强人民陪审员  任亚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