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樊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樊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樊某负担。审 判 长 郭建朝人民陪审员 赵国强人民陪审员 任亚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