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2015〕民初00951-1号龚波与张宏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0951-1号原告龚波,男,197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委托代理人刘明然,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出庭诉讼、提起诉讼,代为调解)。被告张宏诚,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波与被告张宏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宏诚名下面积为448.0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房产,并提供登记在徐兴乐、曹芝兰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XXXXX**号的房产(产权面积296.53㎡)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障担保财产的有效性,本院依职权将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张宏诚名下面积为448.01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樊城区字第7XXXXX**号房产。二、查封登记在徐兴乐、曹芝兰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襄樊市房权证襄阳区字第S0XXXXX**号的房产(产权面积296.53㎡)。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刘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云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