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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昱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昱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南路666号楼中心楼705室,组织机构代码75200649-9。法定代表人李岱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倩。被告王昱翔。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昱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朱诚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江苏吉田千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戴婧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