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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徐明青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明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128号罪犯徐明青,曾用名徐明清,小名徐小三来,江苏省响水县响水镇南园居委会6组。罪犯徐明青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9月24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4日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以(2011)响刑二初字第004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6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明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7月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受到监狱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提请对罪犯徐明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徐明青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明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罚金已部分缴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明青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刘 浦代理审判员  李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李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