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民一终字第017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董海飞与李立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立存,董海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石民一终字第017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存。委托代理人张瑞芳,1962年10月2日。委托代理人位召,河北中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海飞。委托代理人刘虎,河北英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书红。上诉人李立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海飞因交通事故受伤后分别在栾城县医院、白求恩和平医院、河北省医大三院治疗,李立存以没有转院证明和医嘱为由不认可董海飞在和平医院和省三院的治疗费用,对此应根据董海飞病情及法律规定依法处理。关于误工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一审中董海飞提交的证据相互矛盾,应核实后依法认定。关于司法鉴定问题,应根据规定由鉴定机构对李立存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是否应重新鉴定,应根据规定处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违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2013)栾民初字第007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靳建军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张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