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初字第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敬长明与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长明,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张小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民初字第752号原告敬长明,女,汉族,1960年12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涂勋焘,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表人张小伟,执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学军,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小伟,男,汉族,1977年3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敬长明与被告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小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敬长明于2015年5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敬长明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敬长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涂 征代理审判员 苟 峰人民陪审员 向际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