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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朱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祝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