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朱某某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金民一初字第38号原告曾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申请撤诉,系对自已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祝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