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1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杨×与闻×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闻×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1034号原告杨×,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被告闻×,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原告杨×与被告闻×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步巍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杨×、被告闻×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诉称:2008年,原、被告自行相识,后于200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在性格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无法正常沟通和交流,经常发生矛盾。2015年3月分居至今,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闻×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结婚及子女情况属实。双方婚前婚后感情和睦,2015年3月开始分居,但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被告自行相识,后于2009年1月2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夫妻感情,2015年3月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婚后因缺乏沟通,影响了感情,但被告表示对原告仍有感情,本院认为双方应珍视夫妻感情,以积极的心态经营婚姻生活,营造和睦的家庭关系,此次以判决双方暂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杨×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步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