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李俊荣与被执行人钊帅帅, 赵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荣,钊帅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荣。委托代理人:吕林德,高青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钊帅帅,赵帅。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负责人:赵德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萌萌,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荣与被执行人钊帅帅,赵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人钊帅帅,赵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崔传奇依据的(2014)高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雪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