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法民初字第05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佑录诉被告夏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华法民初字第05935号原告王佑录。被告夏东风。原告王佑录诉被告夏东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佑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东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5万元借据。2013年11月,原告又通过建设银行ATM机向被告转款1万元。被告共借款6万元,原告给被告打电话催要,被告一直不接,借款至今未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夏东风向原告王佑录出具借据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佑录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元)借款人:夏东风2013.4.10日”。2013年9月16日,由赵彦玲账户622700253054002899转账1万元至夏东风账户6217002530000717494。本院认为,被告夏东风向原告王佑录借款5万元的事实由被告出具的5万元借据为证,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诉称被告另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但原告所举转款交易凭证不足以证实原告主张,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东风偿还原告王佑录借款5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佑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70元,由被告夏东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审 判 长 陈富申代理审判员 白翠翠人民陪审员 樊英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