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黄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个体。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6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黄骅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6日22时许,在渤海新区黄骅港银港小区内因琐事被告人赵某与张某甲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赵某用拳头将张某甲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甲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另有被告人赵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张某乙、宋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和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综上情节,酌情对被告人赵某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夏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