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民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廖秀梅、常书章等与廖秀梅、常书章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廖秀梅,常书章,邱秀芹,常保国,常保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再审立案庭合议庭:拟稿人: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民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廖秀梅。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常书章。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刘钢,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再审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任聪芬,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邱秀芹。一审被告:常保国。一审被告:常保森。再审申请人廖秀梅、常书章因与被申请人邱秀芹、一审被告常保国、常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聊民一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按照再审申请人廖秀梅、常书章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依法向其送达了听证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再审申请人廖秀梅、常书章及其代理人在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应视为其自动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廖秀梅、常书章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判长 陈正飞审判员 于景涛审判员 吴艳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