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彭焕飞、韦冬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莒执字第69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执行人彭焕飞、韦冬梅、山东中信凯丰饲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焕飞、韦冬梅、山东中信凯丰饲料有限公司既未履行本院(2014)临罗商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彭焕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