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喜军与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乡人民政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荣,吴堡县岔上乡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784号申请执行人张喜荣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子峰申请人张喜荣与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乡人民政府欠款纠纷,申请人张喜荣与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乡人民政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的(201)榆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乡人民政府限期向申请执行人张喜荣支付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乡人民政府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堡县岔上乡人民政府在银行有存款在银行的存款818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秦卫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杨文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虎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