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武汉楚兴青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楚兴青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兴青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路21号枫丹白鹭A单元11层D2室。法定代表人陈炜,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锦屏大道。法定代表人韩尚伦,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做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武汉楚兴青活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货款135500元及逾期利息18190.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申请执行费2231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57671.88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收入157671.88元,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博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圣宏审 判 员 肖中新代理审判员 望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