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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秋平与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平,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王秋平,女,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冯红,女,汉族,46岁,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平与被告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平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平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云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