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2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王秋平与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秋平,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2792号原告王秋平,女,汉族,1964年6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冯红,女,汉族,46岁,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秋平与被告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秋平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王秋平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翁云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