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杜永辉诉张玉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永辉,张玉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622号原告:杜永辉,藁城区人。被告:张玉彬,藁城区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原告杜永辉诉被告张玉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杜永辉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辉撤回对被告张玉彬、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永辉承担。审判员 王安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