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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文超、杨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超,杨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241号原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179号雁塔世纪商务六层C。法定代表人:郑惠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茹娟,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文超。被告:杨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洁,文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超、杨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超、杨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1313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