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文超、杨洁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文超,杨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241号原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吉祥路179号雁塔世纪商务六层C。法定代表人:郑惠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解茹娟,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文超。被告:杨洁。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洁,文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文超、杨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冠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文超、杨洁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26元,减半收取后,原告承担1313元。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杨铜川人民陪审员 张居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