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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刑初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秦某某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法刑初字第0009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某,男,生于1989年11月20日,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人,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石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柱县看守所。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检察院以石检刑诉(2015)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贾海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石柱县南宾镇皇茶艺品茶楼门口以人民币400.00元向张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2014年12月中、下旬的一天,被告人秦某某在石柱县南宾镇欧米兰茶楼门口以人民币200.00元向马某出售一小包甲基苯丙胺。2015年2月9日,被告人秦某某被石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民警从秦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0.49克、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0.17克。经重庆市公安局毒品检测中心检验,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白色晶体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红色药丸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另查明,2015年2月9日,经石柱县公安局现场检测,秦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类物质呈阳性反应。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手机通话清单,银行卡交易记录,办案说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重笔录,检材提取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苟某某、张某、马某的证言,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信息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6年4月8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向宁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