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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执异字第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陆云明、王建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云明,王建国,王平,支胜,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异字第0002号异议人陆云明。异议人王建国。异议人王平。异议人支胜。以上四异议人委托代理人管寅,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案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法定代表人陈凤龙。委托代理人丁伟健,该公司员工。原案被执行人苏州迈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蠡塘路8号B幢。法定代表人顾志良。原案被执行人苏州佳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良。原案被执行人顾志良,男,1962年8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元二村*幢***室。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迈凯特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苏州佳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顾志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陆云明、王建国、王平、支胜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异议人陆云明、王建国、王平、支胜要求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陆云明、王建国、王平、支胜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陆云明、王建国、王平、支胜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邱诗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