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唐少磊与张述义、烟台市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少磊,张述义,烟台市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唐少磊,烟台昊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述义,烟台市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烟台市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二马路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少磊与被执行人张述义、烟台市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述义、烟台市亚泰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