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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季某与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沧民初字第561号原告季某,农民。被告尹某甲,农民。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0月20日生一女孩取名尹某乙,现随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于2014年5月13日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再次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孩尹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原告对在被告处的个人物品予以放弃,归被告所有。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宗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