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何美荣与冯耀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美荣,冯耀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29号申请人何美荣。被执行人冯耀文。何美荣申请执行冯耀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何美荣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冯耀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何美荣案件受理费88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冯耀文履行案款8850元。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辉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如吉代理审判员 韩道利代理审判员 张道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