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原告郑元杰诉被告老河口市金属容器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杰,老河口市金属容器厂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740号原告郑元杰,男,生于1937年9月18日。被告老河口市金属容器厂。原告郑元杰诉被告老河口市金属容器厂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元杰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元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秀英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人民陪审员  魏长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