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宋涛与刘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涛,刘晨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民初字第2885号原告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晨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住址不详。原告宋涛与被告刘晨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晨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涛诉称,被告刘晨宇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5月2日、7月1日以买房和没有生活费为由三次向原告分别借款50000元、10000元、35500元,共计95500元。被告承诺在2014年9月1日偿还原告全部借款,到期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拒接电话、躲避等方式拒绝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5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晨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6日,被告刘晨宇向原告宋涛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宋涛现金50000元。2014年5月2日,被告刘晨宇向原告宋涛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宋涛现金10000元。2014年2月26日,被告刘晨宇向原告宋涛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宋涛现金50000元。2014年7月1日,被告刘晨宇向原告宋涛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宋涛35500元。该借条中含预扣利息3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宋涛提供的借条3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宋涛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向被告刘晨宇交付了借款92000元,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刘晨宇未按约履行还款责任构成违约,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上述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其余借款3500元,原告在庭审中自认系预扣利息,其并未实际向被告交付,原告请求被告偿还,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晨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晨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涛借款92000元;二、驳回原告宋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8元,由原告宋涛负担80元、被告刘晨宇负担21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晨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聂小亮人民陪审员 董翠景人民陪审员 程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文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