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靖民初字第03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李明诉赵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赵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03276号原告李明,男,汉族。被告赵如荣,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李明诉赵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撤回对被告赵如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高 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