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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诉李刚位租赁合同纠纷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贵州杰晟和贸易有限公司正安分公司(以下简称杰晟公司)住所:正安县城南新天3号楼33号负责人么大璞,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任锡虎,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余小波,女,正安县土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位,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杰晟公司与李刚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杰晟公司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杰晟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杰晟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举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雪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