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帝酒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邸继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金帝酒业有限公司,邸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26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金帝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管慧东,经理。被执行人:邸继明,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吉丰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吉丰民二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昊审 判 员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瑞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