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法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石敦军申请执行与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维民、施宏生、李永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敦军,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维民,施宏生,李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花法执字第198-4号申请执行人石敦军,男。被执行人邵阳市美利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新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维民,男。被执行人施宏生,男。被执行人李永忠,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花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1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石敦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忠在银行有存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忠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的存款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00元)至花垣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保学审判员 欧治超审判员 石宗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锦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