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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海珠与被是执行人郑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珠,郑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郯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珠,男,198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执行人郑蕾,女,197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郯城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民初字第368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蕾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郑蕾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支行西关储蓄所的银行存款24000元予以扣划(银行账号:161003520101309****)。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银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账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利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