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周鹏举诉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16号原告周鹏举,男,汉族,生于1975年9月9日,住四川省武胜县。委托代理人张红英,四川省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和平,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1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举与被告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举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一、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对被告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上述查封金额以1100000元为限,同时原告周鹏举提供了自己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路×广场房屋×、×和位于武胜县沿口镇×路×广场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鹏举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和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街×号房屋予以查封。二、对被告刘和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予以查封。三、对被告刘和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房屋×予以查封。四、对被告刘和平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号的房屋予以查封。五、对原告周鹏举所有的位于武胜县沿口镇×路×广场房屋×、×和位于武胜县沿口镇×路×广场房屋×予以查封。以上查封的金额以11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龙彦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