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秀珠与刘景佳、韩显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珠,刘景佳,韩显龙,张建成,翁其斌,黄火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李秀珠,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刘景佳,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韩显龙,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张建成,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翁其斌,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火妹,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秀珠与被告刘景佳、韩显龙、张建成、黄火妹、翁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