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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潭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秀珠与刘景佳、韩显龙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珠,刘景佳,韩显龙,张建成,翁其斌,黄火妹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李秀珠,女,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夷山市。被告刘景佳,男,195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韩显龙,男,196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张建成,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被告翁其斌,男,195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黄火妹,女,195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阳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李秀珠与被告刘景佳、韩显龙、张建成、黄火妹、翁其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刘玉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