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黄廷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268号申请人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法定代表人王建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廖涛,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廷珍,女,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本院在办理自贡市毅力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黄廷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自民三终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廷珍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晓川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文英 来自: